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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(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)
第 77 條
汽車裝載時,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,應依左列規定:
一 裝載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氣味惡臭之貨物,能防止其發洩者,應嚴密封固,裝置適當。
二 載運人客、貨物必須穩妥,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。
三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。
四 車廂以外不得載人。
五 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。
六 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。
七 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,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。
八 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及休閒遊憩用具使用,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,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。
九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<<固定式>>置放架,應經安全審驗。
一○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置放架,其使用應依左列規定:
(一)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。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<<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>>;如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(二)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。
前項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,由交通部另訂之。
註:
1. 上法第十項第一點末『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...』即「全高之尺度之限制: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.五倍,其最高不得超過二.八五公尺」
2.上法第九項『應經安全審驗』應該就是經監理所登錄的「轎式置放架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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